各市水利(水務)局、各省級水旱災害防御隊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水旱災害防御工作安排,加強省級水旱災害防御隊伍建設與管理,增強全省水旱災害防御能力,根據《“十四五”國家應急體系規劃》《山東省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山東省應急物資儲備體系建設規劃(2020-2030年)》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水利廳研究制定了《山東省省級水旱災害防御隊伍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山東省省級水旱災害防御隊伍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水利廳
2022年3月24日
山東省省級水旱災害防御隊伍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水旱災害防御工作安排,加強省級水旱災害防御隊伍建設與管理,增強全省水旱災害防御能力,根據《“十四五”國家應急體系規劃》《山東省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山東省應急物資儲備體系建設規劃(2020-2030年)》及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水旱災害防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本辦法所稱省級水旱災害防御隊伍,是指由省水利廳命名,以省水利廳廳屬單位、專業隊伍、水利施工企業、實行庫隊結合的水旱災害防御物資儲備庫等為主組成,從事水利工程水旱災害防御的專業隊伍。
第三條 省級水旱災害防御隊伍應當健全組織機構,固定隊伍人員,充實水旱災害專業技術人員,制定規章制度,完善運行機制,實現常年良性運行,隊伍長期保持穩定。
第四條 省級水旱災害防御隊伍應當按標準配備辦公用房、水旱災害防御物資設備庫房和訓練場地,配備必要的水旱災害防御設備,建立資產管理制度,固定專人維護保養,確保日常訓練、水旱災害防御與應急處置需要。省防汛抗旱物資儲備中心對省級水旱災害防御隊伍給予一定的水旱災害防御設備支持,省級水旱災害防御隊伍嚴格按照《山東省省級水旱災害防御物資儲備管理辦法》規定,開展設備登記、管理、使用、清查、處置、報告等工作。
第五條 省級水旱災害防御隊伍實行隊長負責制,隊長對水旱災害防御工作全面負責。隊員應當身體健康,年滿18周歲,熱愛水旱災害防御事業并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和水旱災害防御技能。省級水旱災害防御隊伍應當加強水旱災害防御管理、應急處置、設備使用、案例分析及實操實習、應急救護、緊急避險和自救互救等方面培訓,支持水旱災害防御隊員一專多能。
第六條 省級水旱災害防御隊伍應當圍繞防大汛、搶大險、救大災的目標,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結合水利建設管理、水旱災害防御與應急處置,編制訓練大綱,制定隊伍年度水旱災害防御技能訓練計劃,加強以水旱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置為重點的培訓演練。積極參加各類培訓、演練、技能競賽等活動,提高水旱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七條 省級水旱災害防御隊伍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雙重預防體系、標準化體系和應急管理體系,規范管理。
第八條 省水利廳將省級水旱災害防御隊伍納入全省水旱災害防御統一指揮調度體系,對重大水旱災害防御實施應急支援,水旱災害防御工作按屬地管理原則分級負責。
第九條 省防汛抗旱物資儲備中心加強對省級水旱災害防御隊伍建設、運行、管理的指導監督,為省級水旱災害防御隊伍能力培養、裝備建設、預案演練、技能培訓、專家指導、水旱災害防御與應急處置等提供支撐。定期組織開展水旱災害防御技能培訓、聯合演練等活動。
第十條 省水利廳統籌全省水旱災害防御需要,對省級水旱災害防御隊伍下達調度指令,指揮省級水旱災害防御隊伍參與力量前置、值班備勤、水旱災害防御應急處理及培訓演練等工作。緊急情況下可先通過電話下達口頭調度指令,事后補辦書面指令。申請調用省級水旱災害防御隊伍的單位,應當逐級提出書面申請呈報省水利廳。緊急情況下,可先電話申請,事后補辦手續。
第十一條 省級水旱災害防御隊伍應當建立健全快速響應機制,接到指令后,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組織人員和裝備,第一時間到達水旱災害防御現場或指定地點向負責統一指揮的現場指揮機構報到,服從現場指揮機構指揮。
第十二條 水旱災害防御應急處置等任務完成后,現場指揮機構下達任務結束和撤離指令,省級水旱災害防御隊伍應當按照指令撤離現場并報告省水利廳。省級水旱災害防御隊伍應當及時對水旱災害防御與應急處置等工作進行評估總結,并于任務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將總結報省水利廳。
第十三條 省級水旱災害防御隊伍受命參與水旱災害防御與應急處置發生的費用,報省水利廳審核,商省財政廳安排省級資金解決。
第十四條 省級水旱災害防御隊伍應當嚴格落實值班備勤要求,實行值班隊長帶班、值班人員值班、水旱災害防御人員備勤制度,落實值班備勤人員24小時在崗在位。在汛期及重要會議、重大活動舉辦等敏感時期,或啟動應急響應期間,應當加強值班備勤和應急準備。
第十五條 對在水旱災害防御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水旱災害防御隊伍和個人,省水利廳在推薦相關表揚獎勵時予以適當傾斜。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各設區市、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水旱災害防御隊伍管理辦法。